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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洗錢專題:羅某受賄、洗錢案
返回 > 來源:金臺區(qū)人民法院,澎湃 時間:2025-11-06

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(wěn)健運行,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,打擊腐敗等經(jīng)濟犯罪具有重大意義。洗錢是嚴重的經(jīng)濟犯罪行為,不僅破壞經(jīng)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,破壞市場經(jīng)濟有序競爭,還對金融體系安全穩(wěn)定構成威脅。今天我們來了解一個具體的反洗錢案例。
基本案情
2017年4月至2023年2月,羅某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在款項支付、合同項目執(zhí)行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36萬元。期間,羅某在收受賄賂款40萬元后,將其中32萬元分多次通過柜臺和ATM機存入其親屬賬戶,以掩飾贓款的來源及性質。
裁判結果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羅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(shù)額巨大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;羅某為掩飾其犯罪所得,將受賄款存入親屬銀行卡,其行為又構成洗錢罪,均應依法懲處,法院以羅某犯洗錢罪,判處拘役四個月,并處罰金5萬元,又以犯受賄罪對其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35萬元。
典型意義
本案是職務犯罪與洗錢犯罪交織的典型案例,對同步打擊職務犯罪與洗錢犯罪具有重要警示意義。從職務犯罪的角度來看,羅某的行為暴露了腐敗分子既貪又洗的典型路徑,受賄后通過親屬賬戶轉移贓款,試圖切斷贓款與自身的關聯(lián),本質上是為腐敗行為“二次遮丑”。本案中法院精準認定其“自洗錢”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,并對腐敗和洗錢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加大貪腐犯罪的成本,充分發(fā)揮刑罰震懾作用,有助于全鏈條遏制貪腐犯罪的發(fā)生。